破坏燃气设施者,该当何罪
——罗大全因盗气引发火灾一案情况综述
2000年11月13日下午,家住渝中区新都巷的罗大全为盗用天然气,在自己屋内将天然气砖明堡敲开,将自制的接气装置固定在天然气管道上,用电钻在管道上钻孔引燃天然气造成火灾。窜上屋顶的大火迫使邻近的居民向119报警,罗怕罪行暴露,一边叫不要报警,一边自己提水灭火。慌乱中罗大全不但手、脸被烧伤,还从3米多高的屋顶摔下,致使髌骨骨折。接到报案的消防支队和燃气管道维护分公司抢险队迅速赶到,立即救火和切断气源,焊补被破坏的管道,及时恢复了供气。
此事故的严重性引起了公安机关重视,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决定立案侦察。在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下,调查取证工作进展顺利,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请了公诉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6日一审宣判罗大全犯破坏燃气设施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对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赔偿5244元。至此,以盗用天然气为目的,破坏燃气设施的案犯被绳之以法。
此类案件在全国尚无先例,市内各新闻媒体均将此案作为焦点新闻,跟踪报道,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和讨论。有关法律人士认为,法院对罗大全的一审判决是公正合理的,从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出发,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犯罪份子加大打击力度完全正确。市政协委员在当年政协提案中针对此案,提出“希望对盗气现象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,治本治标,制订奖惩措施,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的安全”。 |